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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陳志豪/台北報導】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2010.01.12 03:01 am

交通部日前修訂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,針對機車翹管(排氣管)有明確罰則,未來檢查
將不必會同監理、環保、警察三方,員警即可自行取締,北市從3月1日起列為員警臨檢項
目,加強取締。

北市監理處表示,違反新修訂法規明定機器腳踏車變更「排氣管」的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
,處900元罰款。

監理處指出,北市去年3月22日起執行機車翹管專案取締,由於當時法規尚未修正,因此
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:「擅自增減、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。」(處900至
1800元)。

但因容易引起爭議,因此專案取締時必須有監理、環保及警察均在場認定,統計去年一整
年取締件數4609件。

新法上路後,員警即可依法直接取締,無須會同環保、監理單位;一般民眾若有發現違規改裝的車輛,可提供具體車號及事證(如照片等)給監理處,該處將立即通 知違規當事人
辦理臨時檢驗。

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李日聰表示,3月1日前,交通大隊將持續執行專案取締,每周一
、三、五、六由各分局輪流執行;3月1日後納入一般臨檢項目,隨時都可取締。


機車排氣管檢驗標準

1.應有排氣系統隔熱裝置
2.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後方
3.排氣尾管出口角度不得高於水平線,尾管高度離地1公尺者,
  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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